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制止和惩处煤矿私自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举报煤矿违法违规私自生产行为,经查属实的,最低一次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50万元。举报主要内容如下:
一、证照不全或过期、未批准或验收未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二、建设矿井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出煤。
三、建设矿井私自启用原有旧井筒生产出煤。
四、长期停产停工矿井明停暗开,私自组织生产建设。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有关规定执行。
接报单位:七台河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举报电话:0464-8229040 0464-8229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