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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试行)
2021-07-14  浏览:1206
 《陕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试行)》印发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陕发改能煤炭〔2021〕341号
 

各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陕西煤监局各监察分局,有关省属企业:
        为推进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提升智能化水平,按照国家八部委《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陕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3月12日

 

陕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提升智能化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实际,制定《陕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指南)。
        第二条 本建设指南适用于省内所有井工煤矿
        第三条 按照矿井建设条件将全省矿井分为A、B、C三类,根据建设条件分类推进。
        第四条 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分智能化煤矿、智能化采煤工作面和智能化掘进工作面三个项目。

第二章  建设主要内容

        第五条 煤矿智能化建设以煤矿安全生产、高产高效、绿色开采、智能开采、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信息基础设施、智能综合管控平台、灾害防治、安全管理、智能化采煤工作面、智能化掘进工作面、运输系统、生产辅助系统、智能洗选系统为主要建设内容,实现多源矿井信息的全面感知、动态修正、实时互联、自主学习、联机分析与决策、动态预测、协同控制。
        第六条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通信网络、视频监控、人员定位、广播通信、有线调度、调度中心、数据中心、智能地质保障、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为煤矿智能化建设提供基础保障和支持。
        1.通信网络应采用工业以太网技术,有线主干网络传输带宽应不低于10000Mbps;主干网络应具有环网功能,各子系统就近接入到井下主干环网的交换机;无线通信系统应采用标准无线通信系统,支持井下语音通话、数据传输、视频监控和人员定位等信息共网传输,鼓励建立5G通信系统。
        2.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精确定位、下井统计与分析、人员目标实时跟踪与轨迹回放、异常报警(人员滞留、人员静止、越界和超员等)、入井人员唯一性检测等功能;应与安全监控、瓦斯监控、广播等系统实现联动控制。
        3.视频监控系统应选用具有网络接口的高清摄像头;应具有视频播放、快慢速播放、逐帧进退、画面暂停、图像抓拍和回放控制、实时图像画面分割、PTZ、录像、音频呼叫等功能;视频监控内容应包括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煤仓、调度室、带式输送机机头、机电硐室、水泵房、空气压缩机房、主通风机房、提升机房、永久避难硐室、井口、紧急避险设施、井下爆破器材库、中央变电所等重要场所。
        4.广播系统应具有信息发布、双向通信、广播报警功能;应与安全监控系统实现联动控制;应与矿井调度通信系统和矿井移动通信系统实现融合。
        5.有线调度系统应具有全呼、组呼、急呼、监听、强拆、强插、通话录音、通话记录显示和重播等功能;严禁矿用IP电话通信系统和矿井移动通信系统替代矿用调度通信系统。
        6.调度中心应具有多业务调度分类管理、文件管理、日报管理、应急救援调度等功能;应实现有线调度系统、广播系统、移动通信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系统的融合。
        7.数据中心应配备供配电系统、排气排烟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设备与环境监控系统和消防系统;应具有集中运行监控和安保管理功能,可实现联动控制;应采用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入侵防范和病毒防范等安全技术,制定安全策略。
        8.智能地质保障系统应开展智能掘进工作面的前方地质构造、隐蔽致灾地质因素的高精度、远距离超前综合探查,实现掘进地质透明化;应开展智能采煤工作面的地质构造、煤层起伏、煤层厚度等精细探测,实现采煤地质透明化;应具有构建矿井多属性高精度三维地质模型、三维可视化展示和漫游的功能;应具有将地质数据和工程数据融合的功能,建立基于统一地质基础的煤矿专业GIS平台。
        9.应采用网络安全技术实现VLAN划分,控制网络系统与其它系统之间设置工业隔离区,实现控制网络与企业网、移动互联和远程访问等外部网络之间的边界防护;应具有通信异常、网络异常的监控与报警功能;应具有网络安全检测、入侵防范、入侵检测和恶意代码检测功能;应建立操作员站、工程师站、服务器与客户机的白名单机制。
        第七条 智能化综合管控平台是通过有效融合井上、井下各调度信息化系统数据,构建生产执行、安全保障、经营管理等一体化融合平台,实现各子系统集中操作、集中监控和统一调度。
        1.应基于“云-边-端”的分层架构,采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部署应用平台;各子系统应支持多种数据服务、通信协议和接口;应具有冗余采集和容错机制;应采用执行层、数据处理层、网络传输层、数据采集层等多层体系结构。
        2.应建立综合门户,提供统一的工作流程、消息和安全管理机制,实现一站式应用与管理;应提供自定义通信协议功能,支持音视频通信;应具有矿井多部门、多专业、多管理层面的数据集中应用、共享交互、决策支持和三维可视化展示;应具有通过人机交互界面进行生产操纵的模拟控制功能;应支持系统的二次开发:应建立移动终端APP,支持设备运行状态、安全生产数据等信息的实时查询。
        3.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应具有标准作业流程信息化管理功能;矿井生产系统应具有规程措施编制、技术资料、专业图纸设计、采掘生产衔接跟踪、工程进度跟踪、生产与技术指标、经营指标等无纸化管理功能;矿井经营管理系统应包括办公自动化管理、企业ERP等系统,各系统之间应实现数据共享和交互;应建立矿井全息“一张图”系统,综合集成安全生产实时监测数据和生产经营管理数据,实现基于位置服务的可视化展示和分析。
        4.应建立矿井决策支持系统,能够对生产系统和管理系统数据进行融合,并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应实现各矿产能与资源调度的自动决策。
        5.应制定明确的系统间数据访问规则,具有用户的统一身份认证、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和系统日志自动分析与可靠性评价等功能;应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智能化综合管控平台的信息安全。
        第八条 开展矿井灾害防治工作,强化矿井灾害风险管控,有效防范矿井灾害事故。灾害防治主要包括瓦斯灾害、水灾、火灾、顶板灾害、冲击地压、粉尘灾害等。
        1.应建立瓦斯智能巡检系统,在上下隅角、运输巷道等重要位置应部署瓦斯传感器,实现数据的实时监测与分析、自动预警及报警;应具有瓦斯超限区域智能断电功能。
        2.水文条件复杂或非常复杂矿井应配备物探、钻探和水文监测装备;应具有针对主要含水层的矿井水文和工作面回采期间涌水量实时动态观测、数据分析、预警和报警功能。
        3.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应配备火灾监测装置,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和以灌浆、注氮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系统,实现自然发火的实时监测、数据分析、预警、报警和灭火;在电气设备、带式输送机等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应配备红外成像、光纤测温等监测装置及防灭火装置。
        4.煤层顶板应具有工作面支架压力、巷道顶板离层量及巷道锚杆锚索压力监测、数据分析、预警和报警功能。
        5.矿井应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危险性监测系统,实现冲击地压的实时监测、数据分析、预警和报警。
        6.有煤尘爆炸性的矿井应通过自动采集和人工采集两种粉尘浓度采集方式,建立粉尘智能监测分析系统,实现粉尘监测、数据分析、预警和报警。
        7.灾害综合防治系统应具有灾害监测、数据分析、安全状态实时评估、灾害自动预警和报警功能。
        第九条 针对矿井安全管理各环节进行统筹规划,形成整体性安全管理体系,为矿井各级安全督查、检查提供“一键式”服务,强化逐级责任落实,推动安全管理进步,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1.应依据安全风险类型建立风险辨识数据库、风险管控模块和安全风险技术管理措施数据库,实时推送安全风险信息,实现安全风险识别、安全风险智能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和日常管控,可生成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针对失控安全风险自动转入隐患排查闭环管理系统;应支持智能终端现场检查、线上和线下辨识结果导入。
        2.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数据库,自动生成排查清单及整改措施,实现
信息化管理:应具有井下点检内容自动推送、自动提醒、自动预警、自动生成月度隐患分析报告和各类事故隐患台账的功能,实现事故隐患全过程留痕和一体化管控:应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系统实现联动,将失控风险自动转入隐患排查闭环管理模块,同步更新风险状态。
        3.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资料库,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闭环管理系统实现关联,检查计划管理、自查自评和统计分析,自动生成达标考核自检报告。
        4.安全培训应采用PC端、移动APP、虚拟仿真培训室等方式进行培训及考试,实现培训计划、教材、试题、岗位、学习、培训、考试、档案等内容的信息化管理。
        5.应建立融合人员、设备、环境安全信息系统,构建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模型,实现安全风险智能评判、动态评估和智能预警。
        6.人员安全应集成人员精确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单兵智能终端装备和井口智能检身装置等系统的相关数据,实现数据的智能分析;针对未携带定位标识卡或携带替代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限制区域、重点区域超员超时、人员违章作业、未按规定携带自救器、未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携带违规物品、饮酒、证件过期、安全培训不合格、入岗匹配生物特征不符等情况应进行在线监测及跟踪处理;应具有危险状态下逃生信息实时获取的功能。
        7.机电设备应建立设备点巡检标准体系,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应融合重大设备状态监测与诊断数据,实现设备运行全生命周期监测。
        8.环境安全应采集各类监测监控系统中的实时数据,构建风险预警模型,实现监测数据的实时分析、安全状态实时分析、评估与预警、数据超限或异常预警:应具有向单兵智能装备、人员识别卡、语音广播和调度中心推送灾变时期发布报警、避灾路线、救灾路线、人员撤离指示等信息的功能。
        9.应建立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数据库,实现智能化应急指挥调度、综合管理、智能决策分析、应急通信、事故实时自动报告,按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自动进行响应分级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第十条 智能化采煤是通过采煤机、液压支架、输送机(含刮板式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可伸缩带式输送机)及电液动力设备等,形成具有自主感知、自主决策和自动控制运行,独立完成煤炭开采的作业过程。
        1.采煤机应具有自动启停、机载无线遥控、精准定位、记忆截割和全工作面机架协同控制割煤功能;应具有运行工况监测功能,且需提供第三方控制接口,可实现工作面集控中心和地面监控中心对采煤机的实时监控;应具有与刮板输送机的联动控制、与工作面智能集控中心的双向通信功能;应具有煤流负荷自调节功能。
        2.支护系统应具有跟机自动移架、推溜、远程控制、自动补液、自动反冲洗和自动喷雾降尘等功能;液压支架、端头支架和超前支架应配备电液控制系统,超前支架与工作面液压支架实现联动控制;薄煤层处应具有合理的支护强度和顶板压力实时监测功能;放顶煤液压支架应具有放煤控制功能。
        3.运输系统应具有运行工况监测、上传和显示等功能;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转载机和破碎机应具有本地和远程控制功能;带式运输机自移机尾应具有手动、自动和遥控控制功能。
        4.工作面应实现智能监测与控制,利用有线/无线网络和高清智能监控等系统,实现采煤工作面、供电系统、供液系统、人员和安全的智能监控。
        第十一条 智能化掘进是将先进的传感检测、信息通信、分析决策和自
动控制等技术与掘进工艺流程进行融合,形成集全面感知、实时互联、智能截割、智能导航、智能锚护、智能运输、智能协同、近程智能测控和地面远程智能测控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掘进系统。
        1.应配备超前探测设备,超前探测设备应实现机械化或自动化,支持远距离一键操控。
        2.应配备智能掘进装备,具有智能定形截割、掘进信息自动采集、存储和回放功能。
        3.支护系统的支护形式应与掘进工作面巷道参数相适应,配合掘进装备实现并行作业;临时支护应实现机械化或自动化;永久支护应配合钻锚设备实现机械化或自动化。
        4.钻锚应实现机械化或自动化。
        5.运输系统应与掘进效率相匹配,具有基于煤流监测数据的煤流运输系统集中控制和智能调速功能;带式输送机机尾应具有自移和张紧力自动控制功能:转载机组应具有自动纠偏、过载保护和远程控制功能。
        6.通风除尘系统应具有粉尘浓度监测、分析、预警及报警功能。
        7.工作面应实现智能监测与控制,智能化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测、掘进、支护、钻锚、运输、通风除尘等设备应具有本地和远程控制功能:掘、支、锚、运等工序应具有智能联动功能,实现并行作业与协同控制;掘进设备应具有“一键启停”功能。
        第十二条 应实现运输系统的地面集中控制和数据分析,减少人员占用,提高运输效率,实现矿井全部运输系统的地面远程智能集控和煤流运输的智能化,达到井下运输线无人值守的目的。
        1.带式运输系统中,主运输设备应支持互联互通和远程集中控制,单机自动控制和多机集中协同控制;应具有煤流量监测、皮带自动张紧、异物识别、变频调速、钢丝绳芯在线监测、信息实时上传、故障诊断和预警、煤流量均衡控制功能;装卸及转载点应配备视频监控系统,煤流线相关设备应具有沿线通信功能,实现互联互通;应配备巡检装置,实现对跑偏、堆煤、撕裂、超温等异常数据的实时上传。
        2.提升运输系统应具有运行状态实时监测、远程集中控制、信息实时显示和故障诊断预警功能;应配备智能装卸系统,具有自动控制、重载启动及变速转换等功能;应提供第三方控制接口。
        3.辅助运输系统应提供第三方控制接口;应具有精确定位、无线通信、视频监控、故障诊断、数据存储和故障信息上传等功能;应建立物资编码体系,实现物资运送全过程的信息化闭环管理。
        4.无轨胶轮车运输系统应具有车辆智能调度、超员/超载/超速监测、车辆辅助驾驶、倒车声光警示等功能,应配备失速拦截装置。
        5.架空乘人运输系统应具有辅助制动、断绳自动抓捕功能;机头机尾处和上下人站点应配备通信和信号预警装置。
        6.单轨吊应支持遥控操作,具有遥控或自动控制开闭风门的功能;机车应配备倒车声光警示装置,弯道、碉室口等重要地点应配备通信和信号预警装置;机车应具有超速自动制动、辅助驾驶功能。
        7.副立井提升运输系统应具有一键式操作、在线监测、运行速度监测、
辅助制动、事故报警及现场语音预警等功能;应具有升降人员、设备及下放支护材料等功能;周围应设置预警型移动式防护栏杆,吊装孔应配备足够刚度的活动盖板且对其进行实时监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 应建设完善的供配电、供排水、通风、压风、瓦斯抽采等智能生产辅助系统,实现风机房、变电所、水泵房等固定场所无人值守或集中控制,减少固定岗位人员。
        1.供配电系统应具有对电气设备的遥信、遥测、遥控、遥调、遥视信息的在线监测和可视化监控功能;应具有智能告警、故障录波、故障分析、数据辨识、峰谷电能计量、能耗统计分析、电能质量监测、智能高压开关设备顺序控制、多级供电高压系统智能防越级跳闸保护、核心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等功能;地面主变(配)电所、井下主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各配电点应配备电力监控系统。
        2.供排水系统应具有排水压力、流量、水位、电机温度、电参数、振动等参数在线监测、故障分析诊断及联动预警功能;应具有水量、水压、水质和水温智能调节控制功能;应具有多台水泵自动轮换、多级排水泵房联动排水功能;水害监测与排水系统应实现应急联动控制,小水窝排水点应具有水位监测及水泵自动启停功能;排水泵房应配备视频监控系统。
        3.通风系统应能够对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进行远程集中控制,实现无人值守;主通风机应具有风压、风量、风速、温度、振动、配电室烟雾和温湿度等参数在线监测、故障分析诊断和预警、一键启动、一键反风、一键倒机、风量和风速的远程智能调节等功能;主通风机、配电室应配备视频监控和安防管理系统;局部通风机应具有风机和风筒状态监测、远程启停功能;煤及半煤巷局部通风机应具有调速功能,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具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
        4.压风系统应具有排气压力、风包压力、排气温度、排气流量、电参数、振动等参数在线监测、远程集中控制功能,支持自动、手动、检修等控制方式,具有故障分析诊断及预警功能;压风机及冷却水泵应具有自动轮换、故障自动倒机、定时自动倒机和一键倒机功能;压风机房及配电室应配备视频监控系统。
        5.瓦斯抽采系统应具有抽采数据和泵房环境等参数在线监测、分析和预警功能;应具有远程集中控制功能,实现抽采泵启停和轮换的一键式操作;应具有环境瓦斯超限和供水系统故障的报警及断电功能;抽采泵站应配备视频监控系统,瓦斯抽采管路应配备自动放水装置。
        第十四条 智能洗选系统应能够根据不同洗选工艺实现诸如原煤准备系统(含选研系统)、主选系统、浮选系统、煤泥水处理系统等选煤生产全过程的智能化闭环控制,提高原煤洗选效率。
        1.应具有根据分选原料的性质、用户需求、监测数据等,自主设定密度、压力等工艺参数和自动进行调节补水、加介、加药、分流等功能。
        2.应采用多功能传感器、机器人巡检、报警随动管理等设备和技术,实现自动煤泥清理、采制样和化验。
        3.应建立洗选作业分析和辅助决策系统,具有洗选工艺参数、生产过程控制状态、设备运行状态的数据采集、展示、分析和决策功能。
        4.应建立视频感知、安全监测系统,具有入选原煤杂物、人员不安全行为、设备危险运行状态等信息的监测和预警功能。
        5.应建立智能供配电系统,具有远程停送电和智能电力管理等功能,实现无人值守。
        6.应具有洗选设备运行状态实时监测及预警功能。
        7.应建立选煤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市场分析、煤质管理、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材料配件管理、能耗管理、综合成本核算等。
        8.装车系统应具有智能配煤功能,装车站、磅房等岗位应实现无人值守、集中监测与控制。
        9.火车装运系统应具有车厢自动识别、撒料等异常情况监测功能,实现火车的智能定量装运;汽车装运系统应具有车辆位置、车厢内物料高度等信息的自动感知功能,实现智能装运。

第三章  评分方法

        第十五条 煤矿按照智能化主要建设内容建成后,可申请进行验收。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分智能化煤矿、智能化采煤工作面和智能化掘进工作面三个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达标或不达标。A、B、C三类矿井的三个智能化项目达标条件均为:
        A类矿井验收评分280分;
        B类矿井验收评分270分;
        C类矿井验收评分260分。

        第十六条 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验收按照自主申报、考核验收、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1.自主申报。煤矿企业对照《陕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试行)》,选择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中的一个项目全面自评,自评达标后向上一级管理部门自主提出申请。
        2.考核验收。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等省属企业负责对所属煤矿完成初验:省内其它煤矿(含央企在陕)由所在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完成初验;初验合格后报省能源局,由省能源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3.公示公告。省能源局对验收达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煤矿自动认定为智能化煤矿、智能化采煤工作面或智能化掘进工作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验收达标的煤矿企业,可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本建设指南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并依据国家政策、行业标准等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本建设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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